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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SITKOREA网站/APP》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及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制定通知

        •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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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SITKOREA网站/APP》为遵守《关于保护及使用位置信息等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了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和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
    位置服务使用条款将自2025年 7月 1日起施行。





    VISITKOREA 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会员(指同意《VISITKOREA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的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会员”),在使用韩国旅游发展局(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的VISITKOREA位置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使用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① 本条款在申请服务的客户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本条款,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注册为服务使用者后生效。
    ② 会员在网上点击“同意”按钮时,视为已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适用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③ 公司可在不违反《位置信息保护与使用相关法律》、内容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基本法、《条款规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④ 公司在修改条款时,将注明适用日期、修改理由、现行条款与修改条款的内容,并告知会员若在适用日前未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则视为同意修改后的条款。通知方式如下:
      1. 在服务网站等处公告: 自修改条款适用日前30日起至适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直至下次修改前持续公告)。
      2. 通过电子方式个别通知会员(如电子邮件):自使用日前30日起。
    ⑤ 若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进行了公告及通知,会员仍未在适用日前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修改条款的,视为已同意改修改内容。
    ⑥ 若会员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公司或会员可解除使用合同。

    第3条(适用相关法律)

    本条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适用,对于本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第4条(服务内容)

    ① 公司提供的位置信息服务及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目的和期限如下所示。

    服务名称位置信息服务内容及使用目的个人位置信息使用期限
    VISITKOREA
    位置信息服务
    o 基于我的当前位置推荐周边旅游景点信息
    o 基于我的当前位置推荐周边活动信息
    o 位于韩国主要出入境地点时发送提示信息
    至用户拒绝允许使用位置信息服务为止
    ※ 个人位置信息仅一次性使用,不会存储在系统中

    公司依据《位置信息保护与使用等相关法律》第16条第2项的规定,自动记录并保存位置信息的使用与提供事实确认资料,该资料将保存至用户撤回对位置信息服务的同意为止。
    公司在达成对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目的后,除第2项中记录的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外,将立即销毁个人位置信息。但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必须保留,或会员另行同意保留个人位置信息的,公司可在会员同意之日起最长保留一年。

    第5条(服务使用费用)

    ① 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免费的。
    ② 使用无线服务时产生的数据通信费用需另行支付,按照用户所加入的各电信运营商的政策执行。

    第6条(服务内容变更通知等)

    ① 若公司变更或终止服务内容,可通过官方网站通知服务内容的变更事项或终止情况。
    ② 若通知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公司可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7条(服务使用的限制与中止)

    ① 公司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可限制或中止会员对服务的使用。
      1. 会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服务的运营受到妨碍;
      2. 因服务设备的检查、维修或施工等不可避免的情况;
      3. 根据《电信事业法》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中止电信服务时;
      4. 因国家紧急状态、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激增等,导致服务使用受到影响时;
      5. 因其他重大原因,公司认为难以继续提供服务时。
    ② 公司在根据前项规定限制或中止服务使用时,应通过服务官方网站等方式公告相关原因及限制期间,并通过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等)向用户个别通知。
    ③ 若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照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时,可事后进行公告及通知。

    第8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

    ① 公司若希望使用个人位置信息以提供服务,须事先在使用条款中明确说明。
    ② 若公司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时,须事先告知会员接收方及提供目的,并取得会员的同意。
    ③ 根据第2项规定,公司在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时,须通过收集该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等,每次向会员即时告知个人位置信息接收方、提供时间和提供目的(以下简称“信息提供记录”)。
    ④ 但若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则可向会员事先指定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1.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不具备接收短信、语音或影响的功能时。
      2. 会员事先要求将通知发送至收集信息的设备以外的其他通信终端或电子邮件地址等时。
    ⑤ 尽管第3项的规定,会员可根据《位置信息法施行令》第24条选择以汇总方式接收信息提供记录,会员也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改为即时通知的方式。
    ⑥ 会员在同意第1项、第2项及第5项时,可对使用或提供目的、被提供方的范围、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中的部分内容、向第三方提供会员个人位置信息时的通知方式等事项保留同意权。

    第9条(限制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

    公司在未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或不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形时,不得超出服务条款中所明确或告知的范围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1. 为了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而需要进行费用结算时,需使用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情况;
      2. 为了编制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在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下进行加工并提供的情况。

    第10条(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① 会员可以随时撤回对公司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以及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同意事项。此情况下,公司应销毁已获得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但如为部分撤回,则仅限于撤回部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其相关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② 会员可以随时要求公司暂停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公司不得拒绝此要求,并具备为此提供的技术手段。
    ③ 会员可以要求公司查阅或告知以下各项资料,若该资料存在错误,还可以要求更正。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接会员的要求。
      1. 关于本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本人的个人位置信息因《位置信息保护与使用相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而被提供给第三方的原因及内容。
    ④ 会员为行使第1项至第3项所述的权利,可通过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

    第11条(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的指定)

    ① 公司为适当管理和保护位置信息,并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将指定具备实质性责任权限的人员为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进行运营。
    ② 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由提供位置信息服务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事项依照本条款的附则执行。

    第12条(损害赔偿)

    ① 若公司因违反《关于位置信息的保护与使用等相关法律》第15条至第26条的规定而对会员造成损害,会员可以像公司请求赔偿。在此情况下,公司若无法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② 若会员因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以向该会员请求赔偿。在此情况下,会员若无法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也无法免除责任。

    第13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①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并予以履行。
    ② 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以提起诉讼当时用户的地址为准,若无地址,则由其居住地所属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若提起诉讼时用户的地址或居所不明确,或为居住在国外的情况,则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定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第14条(争议的调解及其他)

    ① 公司若就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争议无法与当事人达成协商,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可依据《位置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法律》第28条的规定,向广播电视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② 公司或会员若就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争议无法与当事人达成协商,或无法进行协商时,也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15条(公司的联系方式)

    公司的商号、地址等信息如下:
      1. 商号 : 韩国旅游发展局
      2. 代表人 : 徐英忠(社长职务代理)
      3. 地址 : 江原特别自治道原州市世界路10
      4. 代表电话 : +82-33-738-3000

    附 则

    第1条(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2025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2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自2025年1月起指定如下。
    1. 负责人 : 数码协力室 金永姬室长
    2. 联系方式 : +82-33-738-3040




    VISITKOREA 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

    本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的目录如下。包含了相关法律要求的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的必要事项,以及VISITKOREA自身认为在用户个人位置信息保护方面重要的内容。


    1.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目的及保有期限
    2. 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限
    3. 个人位置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4. 个人位置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5. 根据《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3项的通知相关事项
    6.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及负责部门的名称等


    VISITKOREA依据《位置信息法》第21条2(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的公开)规定,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位置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问题,特制定并公开一下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

    1.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目的及保有期限

    VISITKOREA在位置信息服务使用条款规定的目的范围内手机、使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并根据不同的位置信息设定处理目的和保有期限。

    服务名称位置服务内容及使用目的个人位置信息使用期限
    VISITKOREA
    位置信息服务
    o 基于我的当前位置推荐周边旅游景点信息
    o 基于我的当前位置推荐周边活动信息
    o 位于韩国主要出入境地点时发送提示信息
    至用户拒绝允许使用位置信息服务为止
    ※ 个人位置信息仅一次性使用,不会存储在系统中

    2. 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限

    VISITKOREA根据《位置信息法》第16条第2项规定,自动记录并保存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并且这些资料至少保存1年以上。

    3. 个人位置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VISITKOREA在达到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目的时,除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外,会立即销毁个人位置信息。

    4. 关于个人位置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除非会员同意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VISITKOREA不会超出服务条款中明示或告知的范围,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而提供的资料,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进行加工的情况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5. 根据《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3项的通知事项

      •VISITKOREA在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服务之前,会在服务条款中事先明示,并获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若VISITKOREA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会立即通知信息接收者、提供时间及提供目的

    6.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部门及姓名等

    区分部门联系方式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数码协力室+82-33-738-3040
    位置信息处理人员海外数码营销组+82-33-738-3503

    本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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